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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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5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南大街2号邮电局住宅楼2单元2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MA758XQD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天定山民宿雪里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0222547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身份证号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青2801民初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00000元。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运输费800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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