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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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535号
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南大街2号邮电局住宅楼2单元2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MA758XQD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天定山民宿雪里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92526062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为此,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所承保的900000元保险金作为担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湟源祥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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