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391号
原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天定山民宿雪里屯1号院。
法定代表人:孙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公司职员。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3幢61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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