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天定山民宿雪里屯1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且***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