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天定山民宿雪里屯1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且***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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