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省筑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05民初1167号 原告:**省筑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大路6388号中意国际(A、B座)15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天定山民宿雪里屯1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筑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业文化公司)诉被告**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设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业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省建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业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合同剩余尾款95,000.00元及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原告当庭放弃第一项诉请中的违约金请求。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4日,原告**省筑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省筑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视制作服务承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制作“**建设集团宣传片视频”,项目款为190,000.00元,被告需于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先支付该项目款的50%,即95,000.00元作为项目前期创意、策划及拍摄剪辑的定金款,剩余50%即95,000.00元尾款在该项目完成,被告验收合格并签订确认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每次付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五条第七款约定,全部成片交付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如被告在成片截止日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无任何反馈则视为自动验收,被告将按照已验收正常走尾款程序。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非原告原因,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流程向原告支付各款项的,每逾期一日,被告须向原告偿付合同标的额的千分之一为违约金。被告于2021年8月16日给付了定金,9月10日原告交付了第一版宣传片,9月20日交付了最终版成片。2022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于1月7日收到该发票。被告收到成片后未反馈需要修改且原告交付的成片已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尾款,但至今仍未给付剩余尾款95,000.00元,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 省建设集团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最终版成片,也没有将原告提交的第一版宣传片实际使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21年8月14日,省建设集团与筑业文化公司签订《**省筑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视制作服务承接合同》(以下简称《承接合同》),双方合同中详细约定了项目内容、项目金额、内容要求、双方权利义务、交付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项目名称及报价附件,并由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二)2021年8月16日,省建设集团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筑业文化公司转账95000元,注明宣传片制作。2021年9月10日,筑业文化公司为省建设集团开具金额为9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22年1月4日,筑业文化公司为省建设集团开具金额为9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三)另查,筑业文化公司与省建设集团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自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9月29日对《承接合同》所涉内容进行往来沟通。筑业文化公司向省建设集团发送视频文件主体包括“新天地。m4v”“样式示意。m4v”“样式示意02.m4v”“冰雪新天地白色尾板。m4v”“冰雪新天地蓝色尾板。m4v”“冰雪新天地推介片。m4v”“冰雪新天地推介片版本2.m4v”“冰雪新天地推介片版本1.m4v”“天定山推介片冬季素材版本。m4v”“天定山推介片夏季素材版本。m4v”。筑业文化公司向省建设集团发送网盘链接,筑业文化公司提供网盘内容成片主体包括“**省建设集团推介片-12.mov”“**省建设集团推介片-11.mov”“冰雪-02.mov”“冰雪。mov”“**省建设集团推介片-10.mov”“**省建设集团推介片-09.mov”“**省建设集团推介片-08.mov”“**省建设集团推介片-07.mov”“**省建设集团宣传片(大格式)。mov”。 (四)又查,2022年8月8日,******事务所向省建设集团发出《**函字(2022)第160号》律师函,告知:“一、请贵公司务必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尾款95000元付至合同中筑业公司指定账户……;二、请贵公司务必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54150元付至合同中筑业公司指定账户……。”筑业文化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23日在微信中提示省建设集团对尾款进行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筑业文化公司是否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承接合同》内容;2.省建设集团是否应按《承接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省建设集团与筑业文化公司签订的《承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筑业文化公司是否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承接合同》内容。依据《承接合同》开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建设集团宣传片视频’(以下称‘项目’见附件1)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承接合同》所涉项目内容为“附件1”(即《**建设集团宣传项目合同附件1/2》)之约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及《**建设集团宣传项目合同附件1/2》中的约定的:“项目名称及时长:集团宣传片7分钟左右,新天地(冬&夏)2分钟左右,民宿2(冬&夏)分钟左右,滑雪场、农业、党史馆、天定山湿地公园、均为2分钟左右,冰宫含创意短片一分半左右。”筑业文化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相应制作项目。筑业文化公司庭审中补充认为集团宣传片、党史教育基地宣传片策划文案为主合同义务且已经完成,省建设集团主张的仅是赠片的反馈意见。但根据合同正文中的约定,“附件1”所列为合同主体中的“项目”故其所列应为合同主体约定内容,筑业文化公司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筑业文化公司、省建设集团所提供的聊天记录、筑业文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筑业文化公司提供的网盘内容,均无法证明上述《**建设集团宣传项目合同附件1/2》中约定的制作内容已全部交付,故无法认定筑业文化公司已经按《承接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关于省建设集团是否应按《承接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承接合同》第五条第7项约定:“**省建设集团宣传片成片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新天地成片交付日期为2021年9月12日。其余成片交付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如甲方在成片截止日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无任何反馈则视为自动验收,乙方将按照已验收,正常走尾款程序,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全部款项。”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的截止日期,但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9月29日筑业文化公司代表所说:“行。那就二号我带后期直接过去”可以认定双方默认合同在截止日期后仍在履行。结合省建设集团代表在微信中于2021年10月11日所说:“视频什么时候发给我?冰雪新天地的视频,**有一点儿修改意见”可以认定双方合同事宜仍处于沟通修改状态。因筑业文化公司未依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制作项目进行交付,且在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后省建设集团与筑业文化公司仍就合同履行内容进行沟通,故筑业文化公司主张按《承接合同》第五条第7项约定:“……如甲方在成片截止日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无任何反馈则视为自动验收,乙方将按照已验收,正常走尾款程序,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全部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筑业文化公司委托向省建设集团发出的律师函,其效力不能改变《承接合同》的条款,本院对筑业文化公司要求省建设集团支付尾款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省筑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已由筑业文化公司预交),由**省筑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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