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4519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天定山民宿雪里屯1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