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955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伟东,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郭珊珊,女,汉族,1981年4月1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东执行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伟东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9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王伟东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于朝阳区抚松路富豪花园锦城苑B东,丘地号:×××B(1×××),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备案为准的房屋进行变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物抵债。因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变卖流拍价为829557元,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商议在扣除抵押款166911.64元、夫妻共同部分各为331322.68元、执行费用4870元及拍辅费用4147.8元后将案涉房屋的剩余款项322304.88元抵偿被执行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收该房屋以物抵债。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并将(2021)吉0193执恢67号执行裁定书送达三方当事人,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
3、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4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吉0193执恢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均雷
审判员  王庆岐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