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吉032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2)吉032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宝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