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吉032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2)吉032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宝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