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3执2129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3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上贤村第二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纪家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海南中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3)琼902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79237.6元及利息(利息以2234428.2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744809.4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该案执行费32192.38元。
2023年8月1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11429.9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16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