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13执保1096号
申请人:吉林嘉辉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嘉辉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嘉辉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28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