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3民初2348号 原告:杨某,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955号松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曹雪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某,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第三人: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澄迈公路分局,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31号。 负责人:***,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局技术股股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澄迈公路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0.79元,减半收取3555.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