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保171号
关于申请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吉0621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7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2258510104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8,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本院(2022)吉0621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621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