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03执1408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刑公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并处被执行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罚金8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将罚金全部缴纳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东刑公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并处被执行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罚金80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