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执保112号
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冻结8113601012100129237该账户内的存款112,164.65元,超出的额度冻结部分予以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11月19日到中信银行长春高新支行送达了(2020)吉24民初511号之十二民事裁定、(2021)吉24执保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行账户8113601012100129237内的存款112,164.65元。
至此被保全人申请保全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