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执保2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2020)吉24民初511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及(2022)吉24执保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冻结(轮候冻结)如下银行账户:
一、轮候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克拉***路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
二、轮候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吉林东大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
三、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长春高新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699.90元);
四、轮候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丽江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
五、轮候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四平滨河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
六、轮候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泊头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
七、轮候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丽江古城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
八、轮候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集安市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
九、轮候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集安市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
十、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20.39元);
十一、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兴平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1,384.43元);
十二、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双辽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5.00元);
十三、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长春分行湖西路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99.82元);
十四、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吉林银行四平地直街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4,056.32元);
十五、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四平华宇城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904.47元);
十六、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08元);
十七、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203.42元);
十八、冻结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四平英城支行账户资金19,440,373.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20.80元);
综上,本院(2020)吉24民初511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18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