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62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1983号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抚松县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542047.00元,申请执行费278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69867.00元(包含执行费27820.00元),其中2542047.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万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1983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1983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