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67部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02民初1697号
原告: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通化市二道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该单位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调解。
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67部队,住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高景虎,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67部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2.00元,由原告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