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2681号
原告: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4724547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汽车厂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49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6869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25元,退回原告16844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