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7民初1893号
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街道疃里村村北。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洛路汽车厂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济南赢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