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3执保29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汽车厂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49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南***1区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EHXKC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640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沂源鼎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沙沟村综合楼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49184893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山***集团有限公司、沂源鼎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山***集团有限公司、沂源鼎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