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933号
原告: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市镇贺家村32号一1。
法定代表人:许志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连荣,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续,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康与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933号
原告: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市镇贺家村32号一1。
法定代表人:许志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连荣,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续,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创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康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