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兰芳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历下兰芳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22366号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纪传麟,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历下兰芳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兰芳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终17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曰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是原审判决并未审查被申请人兰芳中心的资质问题,导致判决错误。兰芳中心并无建设资质,所签署《劳务合作协议书》无效,奖励条件随即无效,工程款应按照约定折价补偿。二是原审判决申请人金曰公司应向兰芳中心支付24037400.43元人民币,超过原审查明涉案工程审定结算价款及兰芳中心起诉状自认涉案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数据为23566078.86元,即金曰公司需向兰芳中心超付工程款,原审判决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金曰公司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管理指导,兰芳中心应向金曰公司支付管理费。一是一审判决第5页第二段明确认定“另查明,被告(金曰公司)分三笔支付给原告(兰芳中心)工程款2200万元,并扣除各项费用590817.36元。”而扣除各项费用590817.36元包含应扣人员工资费用,该人员工资费用即金曰公司安排对涉案工程进行管理指导的人员工资,工资费用由兰芳中心承担。二是金曰公司与兰芳中心之间往来邮件、考勤表(新证据)也明确体现金曰公司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管理指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兰芳中心与申请人金曰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兰芳中心按照协议履行中标路段施工义务后,金曰公司应当及时付款。双方在前期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产生纠纷,但对本案尾款1566078.86元的付款数额及方式产生争议。兰芳中心提交的有关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能够证实金曰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1566078.86元,因而向法院诉求金曰公司支付工程款1566078.86元及利息,支付工程奖励金471321.5元。原审判决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判决金曰公司支付兰芳中心工程款1566078.86元及利息,工程奖励金471321.57元,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现金曰公司申请再审时所提金曰公司需向兰芳中心超付工程款、超出兰芳中心自认数额、原审判决错误等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金曰公司所提涉案管理费应否扣除等的申请再审事由。经查,一审时金曰公司主张涉案款项1566078.86元应扣除管理费31321.57元和税费158268.47元后才是自己的欠款,二审时金曰公司又主张应扣除涉案款项1566078.86元的管理费,前后主张不一;被申请人兰芳中心对此不予认可,且金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二审判决对金曰公司关于扣除管理费31321.57元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现金曰公司申请再审时所强调的事由,亦不能证实自己的该项主张能够成立。
关于申请人金曰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并未审查被申请人兰芳中心的资质问题、涉案合同无效、奖励条件无效的申请再审事由。经查,本案一审判决后,金曰公司上诉时并未提出上述上诉理由。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对于当事人二审时未提出的上诉理由,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导致滥用诉讼权利和浪费司法资源,也有违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对金曰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再审申请人金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贾新芳
审判员 王宝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