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区狮山金某某机械设备经营部、辽宁新远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9926号
原告:高新区狮山金**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远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山东环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纪续,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南城建动能转换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新区狮山金**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辽宁新远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高新区狮山金**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狮山金**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狮山金**机械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82元,申请费4120元,均由高新区狮山金**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季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