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25财保82号
申请人:资中县双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MA65EJB86R,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新桥镇红庙子村6组。
法定代表人:严兴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35761652X,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技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纪续。
申请人资中县双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1841817.44元。申请人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投保的保单(保险单号:PZDM20215110000000005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资中县双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1841817.4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学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