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絎南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96号
原告:济南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龙泉国际广场5号楼2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羿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天辰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纪续,董事长。
原告济南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04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