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163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李世玉,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申请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成海,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世玉、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世玉、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世玉、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鹿 伟
人民陪审员  孙风伦
人民陪审员  沙克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立宇
书 记 员  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