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77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先,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河,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南环路777号。
代表人:周永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锐剑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