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196号
申请人: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屯田西村村委沿街楼(富士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魏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效福,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政务区民富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林,总经理。
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573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573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