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28号
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政务区民富路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8741040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潍高路277号(维纳锶温泉花园)38#1-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9313437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1月4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3)鲁0322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