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097号之四
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1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971元,由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