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监护人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097号之四 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1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971元,由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