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2267号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法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民富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