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6914号 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屯田西村村委沿街楼(***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政务区民富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万向公司)与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通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万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万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济南通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15731元及利息(以21573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欠款本息之日,按照LPR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济南通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2万元及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欠款本息之日,按照LPR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济南通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潍坊万向公司与济南通达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7日共签订4份《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工程名称为章丘区2021年度城区水系治理绣平河工程,潍坊万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9月1日向济南通达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济南通达公司同意潍坊万向公司中途退出该工程,双方对已施工量进行了结算,济南通达公司按照结算单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215731元以及履约保证金42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济南通达公司辩称,一、潍坊万向公司所诉不实。根据双方签订的4份合同约定,潍坊万向公司应当实际完成的工程总量价款为13092446.73元,其没有履行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签订后,因潍坊万向公司施工力量和资金等施工条件不足,迟迟不能施工,同时潍坊万向公司还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而且仅仅施工24颗桩,就拖欠***工程款,致使后期***起诉。由于潍坊万向公司中途撤出工地,停止施工并退场,致使工程延后,而且因为潍坊万向公司的原因,将我公司购买的用于工地施工的钢筋存放于枣园街道办事处***的汽修厂,致使我公司的钢筋48454kg(计款277122.24元)被第三人***扣留。潍坊万向公司已经严重违约,给被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双方签订的4份合同中,均有如下约定内容:因分包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工程款分期支付,最终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到承包人要求,不能或不完成后续施工,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对于分包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照80%结算,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专业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同时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其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等。根据上述约定,因潍坊万向公司中途退场,双方没有形成最终结算,我公司也不应当与其进行结算且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其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也不应当退还;同时潍坊万向公司应当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30%的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使我公司应当支付给潍坊万向公司工程款,现在也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我公司现在也不应当支付潍坊万向公司工程款。二、因潍坊万向公司违约,致使我公司购买的用于工程使用的钢筋被第三人扣留,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或要求潍坊万向公司支付钢筋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潍坊万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济南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潍坊万向公司给付钢筋款损失277122.24元。2.判令潍坊万向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3.反诉费用由潍坊万向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济南通达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潍坊万向公司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510989元的30%支付违约金153296.7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4份合同约定,潍坊万向公司应当实际完成的工程款总量为13092446.73元,而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因潍坊万向公司施工力量和资金等施工条件不足,迟迟不能施工,同时还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后潍坊万向公司中途撤出工地,停止施工并退场,致使济南通达公司的工程延后,而且因为潍坊万向公司的原因,将济南通达公司用于工地的钢筋存放于枣园街道办事处***的汽修厂,致使济南通达公司的钢筋48454kg(计款277122.24元)被第三人***扣留。潍坊万向公司已经严重违约,给济南通达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特向法院提出反诉。 潍坊万向公司对济南通达公司的反诉辩称,一、济南通达公司所述钢筋被案外人***扣留与我公司无关。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第16.1条的约定: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运到现场后,由分包人负责验收、保管和使用。而案涉钢筋并未经过我公司验收确认,我公司根本不知道济南通达公司提供钢筋的数量,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所述的钢筋承担保管的义务,更不存在将其钢筋存放到案外人处的事实。即使出现钢筋损失,也是属于济南通达公司自己对供材管理不到位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二、我公司是与济南通达公司协商后经其同意退场。我公司退场的原因归责于济南通达公司,济南通达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用于修筑河堤两侧的石料损坏严重,导致供材损耗很大,我公司提示过济南通达公司,如果一直到工程结束会产生巨大的供材损耗,因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超过合同设计材料用量的会以双倍的数额在我公司结算中扣除,这样的约定及现场施工对于我公司极为不公平,有悖于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济南通达公司又不同意我公司关于供材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后,济南通达公司同意了我公司退场。既然是协商后退场,就不可能存在我公司单方停止施工并退场的情况,如果这方面存在争议,那么就更不会存在后期双方之间工程款结算及代扣人工费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济南通达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潍坊万向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1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承揽: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 二、2021年8月4日、8月20日、8月25日、8月27日,济南通达公司(承包人)与潍坊万向公司(发包人)签订合同4份(其中8月4日和8月27日的合同系济南通达公司四分公司签订,8月20日和8月25日的合同系济南通达公司二分公司签订),4份合同的工程名称均为章丘区2021年度城区水系治理工程绣平河工程。8月4日的合同分包内容为生产桥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21年8月5日,完工时间暂定为2021年11月20日,合同价款暂定为786723.31元,潍坊万向公司向济南通达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4万元。8月20日的合同分包内容为生产桥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21年8月20日,完工时间暂定为2021年11月20日,合同价款暂定为536299.45元,潍坊万向公司向济南通达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8月25日的合同分包内容为浆砌挡墙所有作业工序及材料,开工日期暂定为2021年9月1日,完工时间暂定为2021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暂定为9411678.97元,潍坊万向公司向济南通达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8万元。8月27日的合同分包内容为浆砌挡墙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21年8月25日,完工时间暂定为2021年11月20日,合同价款暂定为2357745元,潍坊万向公司向济南通达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7万元。4份合同中内容相同部分为:6、履约保证金。6.1.1.(6)因分包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5、违约责任。25.1.(6)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到承包人要求,不能或不完成后续施工,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对于分包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照80%结算,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分包人赔偿承包人的其他损失;(8)如果分包人中途退场、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被承包人清退,承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以弥补承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有权继续向分包人追偿。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专业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如出现该情况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同时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其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如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分包人还需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2021年8月4日和8月20日的合同的第19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内容为:19.1承包人在每期计价拨款时暂扣分包人当期计价金额的10%作为质量、环保等保证金,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年底,无质量责任的无息退还质量、环保等保证金。19.2.1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分包人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项计量结算,当年工程款于春节前付至最后一期结算累计金额的50%,且应付款项优先于分包的农民工工资代付(若应付的50%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补齐剩余部分,补齐部分从分包人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剩余款项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付清。2021年8月25日和8月27日的合同的第19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内容为:19.1.1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分包人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项计量结算,每月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50%,竣工验收通过合格后第一个春节前付至最后一期结算累计金额的60%,第二个春节前付款至最后一期结算金额的100%。4份合同的附件一均为法人授权委托书,潍坊万向公司授权委托***为单位的代理人,职务为项目经理,潍坊万向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参加涉案工程的投标及施工活动,***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的行为均代表潍坊万向公司,潍坊万向公司均予以全部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潍坊万向公司全部承担。合同并对相关事项做出约定。 三、合同签订后,潍坊万向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支付济南通达公司保证金42万元。潍坊万向公司进场施工后,2021年10月中旬,潍坊万向公司退场。 四、经济南通达公司与潍坊万向公司结算,潍坊万向公司施工工程款为510989元,潍坊万向公司已经为济南通达公司开具了510989元的发票,济南通达公司已经支付295258元,尚欠215731元未付。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潍坊万向公司主张与济南通达公司对工程已经进行结算,济南通达公司四分公司的工程款258138元已经付清,济南通达公司应当支付215731元欠款,并提供与济南通达公司二分公司的进度结算单4份为证。济南通达公司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该4份结算单是进度结算,结算数额也是潍坊万向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但并不是最终结算,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并扣除材料和潍坊万向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后,按合同执行。济南通达公司四分公司的付款行为,是因潍坊万向公司拖欠转包队伍工程款,济南通达公司迫不得已付款,并不能证实形成结算即付款,也不能免除潍坊万向公司的违约行为和责任。经审查,潍坊万向公司所提供4份结算单,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但该结算单为进度结算单,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潍坊万向公司主张其退场是与济南通达公司协商同意的,济南通达公司亦同意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录音材料1份为证。济南通达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该录音形成于2022年1月17日,是在潍坊万向公司退场后形成,且录音中没有承诺退还保证金、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潍坊万向公司所提供该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济南通达公司主张潍坊万向公司在施工过程存在分包情况,并提供本院(2022)鲁011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民终601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潍坊万向公司对判决书无异议,但主张该案件中的合同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合同,未经潍坊万向公司同意,不存在分包情形。经审查,根据上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为项目经理,于2021年8月10日与***签订灌注桩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中灌注桩旋挖钻成孔浇筑工程交付***施工,因此,本院认定潍坊万向公司存在将涉案工程分包的事实。 本院认为,济南通达公司与潍坊万向公司签订的4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一是济南通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潍坊万向公司工程款,二是济南通达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潍坊万向公司保证金,三是潍坊万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济南通达公司违约金。关于焦点一,首先,潍坊万向公司提供的是与济南通达公司二分公司的进度结算单,该结算并非工程最终结算;其次,根据4份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有两种约定,最早是在竣工验收通过合格后第二个春节前付清,即目前尚未到付款时间,因此,潍坊万向公司目前起诉要求济南通达公司支付工程款215731元及利息,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潍坊万向公司可在付款时间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焦点二,潍坊万向公司向济南通达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2万元,事实清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全面、按时履行,根据4份合同的约定:因分包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到承包人要求,不能或不完成后续施工,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专业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如出现该情况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本案中,潍坊万向公司在2021年10月中旬退场,涉案工程工程总量为13092446.73元,潍坊万向公司实际仅完成510989元的工程量,且存在工程分包情况,潍坊万向公司明显存在违约情形。潍坊万向公司主张是与济南通达公司协商同意后才退场,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潍坊万向公司要求济南通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2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三,根据合同第28条约定,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专业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如出现该情况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同时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其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如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分包人还需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代表潍坊万向公司将灌注桩旋挖钻成孔浇筑工程分包给***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潍坊万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济南通达公司要求潍坊万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合同约定的30%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15%,且工程价款应当按分包工程实际价款计算,根据(2022)鲁011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分包项目实际完成工程款为24万元,因此,本院确定潍坊万向公司向济南通达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0元(240000*1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0元; 二、驳回原告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157元,诉讼保全费3699元,由原告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反诉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8元,反诉被告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