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执保961号
申请人: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防水施工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仉宫寨村西。
负责人:闫炳润,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政务区民富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长清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四A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政务区民富路97号。
负责人:***,经理。
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防水施工分公司诉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长清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四A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防水施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长清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四A标段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625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防水施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长清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四A标段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62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