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03911W。
法定代表人:刘运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上诉人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双方间从未签订过一审法院审查认定的《劳务合同》,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从未进行过任何资金方面的往来,被上诉人向一审院起诉无任何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曾就同一事实2020年11月12日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也未提交过《劳务合同》(案号:2020鲁0103民初13377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属于滥用诉权。二、涉案工程系上诉人总承包,和被上诉人无任何关系,上诉人也未曾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该项目。2020年11月12日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仅仅是自己制作的工单,未有上诉人人员的签字。三、本案应为(2022)鲁0211民初26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文号存在遗漏。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劳务合同》《劳务记工表》等证据显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劳务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地点为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海上嘉年华商业区,即青岛市黄岛区为劳务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