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188号
申请人: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34号。
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福源汇小区北路西行300米淄***河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被申请人: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336号科创大厦A座。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25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不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