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

嘉祥梦禹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6753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东街路北钢材市场3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广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升,嘉祥恒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祥恒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苗营。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长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