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明旭钢管租赁中心与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8835号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金宇汽配城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ET7LC4Q。
经营者:刘文明,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苗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5727B。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猛,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