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8835号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金宇汽配城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ET7LC4Q。
经营者:刘文明,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苗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5727B。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猛,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