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

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18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明旭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金宇汽配城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ET7LC4Q。
经营者:刘文明,个体业主。
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苗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5727B。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明旭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811执保18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明旭钢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市任城区明旭钢管租赁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