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明旭钢管租赁中心、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1833号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金宇汽配城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ET7LC4Q。
经营者:刘文明,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苗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5727B。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11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管租赁中心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