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

济宁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益民南组团3号楼1**1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审第三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济宁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济宁鲁南公司)合伙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54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均称,本案***非案涉合伙协议当事人,上诉人不认识***,也未与其签订过合伙协议,与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合作协议书》系为履行《沙子订购合同》所签订,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济宁市任城区,合作协议的甲方为济***公司,乙方为***。上诉人有理由怀疑以***的名义来提起诉讼是原审被告***为了案件在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采用的虚假诉讼手段。本案原审被告济***公司、**,原审第三人济宁鲁南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合同的履行地也在任城区,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及审理。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仅对案件作形式审查。本案***诉称济***公司(销方)与济宁鲁南公司(购方)签订有《沙子采购合同》,但济***公司缺少资金,邀请***参与合伙。经协商***同意入伙,***与***签订《协议》由***作为代表与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和***及济***公司合作履行《沙子采购合同》,***和***负责采购沙子资金的筹集,济***公司负责沙子的采购、收料及与济宁鲁南公司对接各项事宜。现***以合伙利润未获分配等问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甲方***”、“乙方***”的《协议》,《合作协议书》,《沙子采购合同》,微信聊天截屏,“收款方**”、“付款方***”的银行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材料,本案符合人民法院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将本案以合伙合同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与***是否存在合伙关系需在后续实体审理中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