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7942号之一
原告:***幕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ALESSIOMELIAD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途驿(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中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通,店长。
被告:前途驿(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群,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陆群,执行董事。
被告:前途驿(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群,执行董事。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金龙。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乐。
原告***幕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途驿(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中路分公司、前途驿(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前途驿(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董琪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