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特纳幕墙(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波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幕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4320号 原告: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社区澳明路**老村东区72号。 法定代表人:**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建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幕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黄浦中心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幕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另,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贾 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