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3231号
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16号11层F、J座。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北部湾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59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南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11号27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部湾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南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