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7085号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庄XX
委托代理人:***、***,系**喆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郝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