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12557号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由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