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民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六村27号甲底层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1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起诉和上诉,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交同意其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其撤回起诉和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1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69元减半收取4834.5元,财产保全费3455元,合计8289.5元,由上诉人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77元,减半收取4538.5元,由上诉人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