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8501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上林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六泉路上上国风美郡12号楼201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鹏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1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渭南上林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何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