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1民初563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即墨区信特花园F区。
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扬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07965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