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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246号 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于2025年2月12日向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