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20382号
原告:济南向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中段黄台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新2区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向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4年12月11日,原告济南向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向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